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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许女士(电话:18676068868)与陈保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中遭遇的种种不公正待遇向大家公开,请求各位关注支持。
高某福和张某香夫妻二人原在河南三门峡建材市场经营丰源玻璃店。二人以玻璃店为名通过银行借款以及在社会上吸收第三人资金再通过高息贷出。高某福通过我账户转给李某业借款3笔分别是2013年1月11日120万元,2013年3月15日200万元,2013年12月5日50万元月息均为5分的,事后高某福让我给他补写了借条。因为高息借款期限均为1--3个月,实际借款人李某业按时履约,高息借款在规定期限已还清。(但借条未能及时要回)。
2019年6月5日我收到郑州市中原区法院的开庭传票及陈保定的起诉状,诉状中称高某福、张某香已将债权转让给陈保定,由陈保定起诉我要求我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770多万元。但借款本金早在2014年已基本还清,只是借条未归还。张某香、高某福二人将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且早已清偿的债权转让给陈保定,再通过陈保定将我们起诉至郑州中原区法院,明显是属于虚假诉讼。
我收到中原区法院传票后,于2019年6月9日通过邮政快递寄给中原区法院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但中原区法院拒不接收,将该函退回并于2019年6月11日在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开庭,导致我们未按时到庭。二审期间我们提交了新的证据以及通过第三人还给原告的款项的证据及证明材料,郑州中院相关人员以上诉人一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其对答辩、举证及质证等诉讼权利放弃为由,维持原判。该案两审判决至少存在如下问题:
1、陈保定的起诉已经超出了诉讼时效。
涉案三笔借款时间发生在2013年1月11日至2013年12月12日,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第三人从2014年就已经要求我方偿还借款,三笔借款的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即使从2015年12月31日起算截至到陈保定起诉时,也早已经超出了诉讼时效期间。
2、一审中原区法院给予我方的举证期限不足以保障我方的举证权利。
本案中,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举证期限依法由中原区民法院确定,根据举证通知书,中原区法院为我方指定的举证期限为7日,我方于2019年6月5日收到的举证通知书,一审法院于2019年6月11日即开庭审理本案,自6月6日至6月11日期间不足七日,尚不满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即开庭审理,未保障当事人举证权利。
3、一审法院拒不接收、受理我方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我依法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并且在邮单上特别注明了邮寄内容为管辖权异议申请。中原区法院拒不接收,拒不审查,程序违法。
4、两审法院认定的还款金额严重错误。
一审及二审判决认定的还款金额仅仅截至到2014年8月,但我还通过案外人李某在2014年9月份之前至少还另外偿还借款人张某香160余万元,一二审判决均未计算在内,该二判决对该项事实的认定严重错误。
5、两审判决认定的高息抵扣本金的计算方式、金额错误。
我已付高息可抵扣本金的金额分别为60.4万元、87.07万元、12.05万元,合计159.52万元。法院认定非法高息可抵扣本金的金额为122.6万元,二者相差36.92万元。
6、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有债务,关于夫妻共有债务的事实认定错误。
首先借款许女士丈夫并不知情,此笔借款实际是张某香、高某福二人在社会上放高利贷为规避资金风险利用我转嫁风险。借款并没有用于许女士的家庭。不属于夫妻共有债务。
7、漏洞百出的判决书:张春香给陈保定的借条显示2017年10月9日出具,张某香借陈保定75万元,利息从2015年6月开始计算,月息6分,并未提交借款转款凭证。判决书显示第三人因经济困难向原告借款70万元,无法偿还,也没钱起诉,故将债权转让给原告,漏洞百出的法院判决书与张某香提供借条金额明显不符。
综上所述,本案存在诸多问题,我希望上级单位能够督促当地相关单位纠正本案错误判决,不要让为非作歹者逍遥法外,用法律保护我的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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